
[摘要]為規范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制度,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的通知
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為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減輕住房保障對象居住使用成本,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
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11號令)、《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關于中心城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成房發〔2017〕12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投資籌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費(以下簡稱“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申請、審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公房中心”)具體負責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以下簡稱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按照本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的受理和審核,以及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專項資金,用于符合補貼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支付物業服務費;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的,補貼物業服務費80%;其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補貼物業服務費50%。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向市公房中心書面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之日起直至該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止享受的補貼標準不變。
續簽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重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的,應當提供與市公房中心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屬于低保人員的,應當另行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屬于特困人員的,應當另行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第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持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表》;
(二)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申請,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移交給市公房中心;
(三)市公房中心自受理當日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物業服務企業通知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繳納補貼后剩余部分的物業服務費。
第九條 市公房中心應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名單在小區公示,公示期限為30天。有異議的,市公房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市公房中心應當取消補貼資格,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追收對應期間的物業服務費。
市公房中心應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名單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半年為周期申請撥付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申請核撥范圍限于上個周期市公房中心已公示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申請撥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向市公房中心提出撥付申請;
(二)市公房中心審核后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市公房中心根據審定金額和年度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預算批復,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向市財政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專項資金;
(四)市公房中心將補貼專項資金據實撥付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
(一)違規拖欠租金的;
(二)對違規使用行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上載明的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當中的一人可以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補貼申請,但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各區(市)縣可參照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投資籌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費補貼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規定》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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